第四部分違反群眾紀律案例
七十、弄虛作假、欺上瞞下
違紀案例:張某,中共黨員,某鄉(xiāng)鄉(xiāng)長。2021年11月,在鄉(xiāng)政府推進各村打井建設工作中,張某將縣政府撥付的60萬元打井專項資金挪作他用,致使三個村飲用水問題難以解決。在上級部門了解情況時,張某謊稱問題已經(jīng)解決,但其卻對村民表示打井資金還未撥付,欺上瞞下,造成嚴重不良影響。
紀律提醒:弄虛作假、欺上瞞下行為,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弄虛作假,欺上瞞下,損害群眾利益,情節(jié)較重的行為。
實事求是是對共產(chǎn)黨員最基本的要求,每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都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(fā),立足實際開展工作和解決問題。然而,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為了升遷、權力、金錢或者避免批評、逃避責任等個人欲望,無視黨紀國法,弄虛作假,欺上瞞下,用各種方式欺騙群眾,編造各種情況欺騙上級和下級。這些行為嚴重違背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,本質(zhì)就是名利思想在作祟。《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》強調(diào),正確認識和評價干部政績,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考核標準,堅決剎住弄虛作假、欺上瞞下、追名逐利的歪風?!吨袊伯a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(guī)定,弄虛作假,欺上瞞下,損害群眾利益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(nèi)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本案例中,張某作為基層領導干部,將縣政府撥付的60萬元打井專項資金挪作他用后,還弄虛作假、欺上瞞下,造成嚴重不良影響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違反群眾紀律,應予嚴肅處理。
法規(guī)適用: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條:
有下列行為之一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(nèi)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:
(一)對涉及群眾生產(chǎn)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(guī)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,庸懶無為、效率低下,造成不良影響;
(二)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、推諉扯皮,損害黨群、干群關系;
(三)對待群眾態(tài)度惡劣、簡單粗暴,造成不良影響;
(四)弄虛作假,欺上瞞下,損害群眾利益;
(五) 其他不作為、亂作為、慢作為、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。